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25执保224号
申请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冠县梁堂镇北寺地村。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聊建第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江北水城旅游度假区水城大道***镇政府南邻。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做出(2023)鲁1525财保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53327.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153327.96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王 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