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525执490号之八
申请执行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566671080XQ,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北路8号玉兰广场3号楼2504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7600400648,住所地聊城市花园北路8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冠县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4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3776××××4196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7.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聊城聊装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兴业银行3776××××419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071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向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