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3129号
原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高集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男,1966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莘县。
原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因申请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3年1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