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4财保336号
申请人:聊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与S329交叉口南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Q947F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08510420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聊城**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