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

聊城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4财保336号 申请人:聊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与S329交叉口南20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MA3Q947F3A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240851042037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0000元或查封其他同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370元,由申请人聊城**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诉前保全申请人在法院实施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法院将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