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524民初1690号
原告:聊城市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凤凰工业园***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镇政府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男,1991年12月25日出生,住山东省东阿县。
原告聊城市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11日立案。原告聊城市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聊城市源鑫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