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4)鲁1524诉前调书2号
原告:聊城**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经济开发区香江路与S329交叉口南20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东阿合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阿县高集镇驻地(镇政府西邻)。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东阿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事实和理由:2019年被告承包了东阿县大王棚改区2#、5#楼的施工工程,因施工需要在原告处赊购了各类瓷砖,双方并签订了产品购销合同。原告将瓷砖送至工地后均由被告或被告的工地负责人签收,被告***为被告该项目的实际负责人。截止至2022年5月27日经过结算,原告陆续为其运送了609638元的瓷砖,后被告仅支付了部分瓷砖款,至今仍欠原告瓷砖款159606元未支付。
本案在诉前调解过程中,经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8日前支付5万元;原告收到5万元后,一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交解除保全申请;法院解除保全后一个工作日内,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5万元;2024年3月31日前支付3万元;2024年5月31日前支付29606元。原告收到第三笔的3万元后,向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开具59606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二被告有权拒绝支付剩余29606元。
二、如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原告不再主***;如未按约定足额按时支付任何一期金额,原告即可对剩余全部欠款(以159606元减去调解后已支付款项计算)申请强制执行,并承担逾期付款损失(自2019年11月6日起,以剩余未还款项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4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三、如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期足额支付,案件受理费1746元、保全费1370元、保全保函费用340元由原告负担;如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未按期足额支付,上述费用由东阿县正大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四、其余互不争执。
本调解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已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如有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四日
调解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