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盛泰建设有限公司与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424民初448号之一

原告:嘉兴市盛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余新镇新联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5862713259。

法定代表人:郑卫斌,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昕、郜嘉男,上海德尚(嘉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9655249Y。

法定代表人:张建根。

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嘉兴市盛泰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以被告已支付了工程款的本金部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嘉兴市盛泰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2239元、财产保全费1620元,合计3859元,由原告嘉兴市盛泰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东月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高凯茜

书 记 员 陈敏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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