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与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浙0424民初2336号

原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南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9655249Y。

法定代表人:张建根,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华,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月仙,浙江海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澉浦镇六里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0501276166。

法定代表人:罗滨,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起诉,原告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工程款1486963元;2、被告参照商业银行贷款月利率6‰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期间利息损失(审理过程中,原告明确:自2017年2月22日起分段计算,暂算至2020年6月20日为501060元,以后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3、被告负担案件诉讼费用。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7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新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作为发包人,原告作为承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公司(原祥龙金属厂)院内四层楼改建宾馆工程;合同开工日期为2016年3月25日,竣工日期为2016年6月26日,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90天;工程质量标准为合格;本工程总造价8024014元,原合同清单范围内原合同价9099616元调整至7670916元,现场实际必须做且已完成原合同清单范围以外应增加工程量353098元;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本合同协议书、本合同专用条款、┄┄,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双方约定的工程款(进度款)支付的方式和时间:合同范围约定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并经过发包人验收合格支付工程合同价款的50%,满六个月支付至工程结算金额的95%,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一年保修期届满后支付工程款的5%。合同还对其他权利义务进行了约定。

针对上述工程,原告按约进行了施工并交付被告使用。2017年1月15日,原告作为乙方、被告作为甲方签订《结算合同》(附竣工结算说明一份)一份。合同载明:乙方承包的四层楼改建宾馆工程原合同价款为8024014元(捌佰零贰万肆仟零壹拾肆元整);现场实际增加工程量联系单价格为1096011元(壹佰零玖万陆仟零壹拾壹元整);现场存在质量问题不维修直接扣除工程款金额236638元(贰拾叁万陆仟陆佰叁拾捌元整);工程水电费按工程总价的千分之五扣除即44417元(肆万肆仟肆佰壹拾柒元整)。以上合计本工程最终结算价款为:8838970元整(捌佰捌拾叁万捌仟玖佰柒拾元整)。

被告在签订《结算合同》前后,共向原告支付工程款7352007元,被告至今尚欠原告工程款1486963元。被告付款的具体时间及金额为:签订《结算合同》即2017年1月15日前共支付4012007元(含2015年胡文斌300000元)、2017年1月25日支付300000元、2017年11月3日支付3000000元、2020年6月5日支付40000元。对于涉案工程,原告已开具金额8397021.50元的增值税发票共11份。

审理过程中,原告对于涉案工程具体施工承接作如下陈述:2015年期间原由原告按照被告与案外人胡文斌商洽施工商务条件承接施工,原告则安排胡文斌以内部承包方式对涉案工程负责施工,后胡文斌失联,涉案工程处于半拉子状态。2016年春节前后,经原告与被告洽商,由原告在胡文斌承包施工的半拉子工程基础上,完成被告原定的装修装饰施工内容,工程施工具体由案外人钱继来以内部承包方式负责,工程款总价降低140余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装饰装修合同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约履行相关权利义务。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1486963元,有原、被告签订的《结算合同》、付款凭证、增值税发票及原告当庭陈述为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损失问题。原告有权主张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其自2017年2月22日计算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计算标准本院予以调整,2017年2月2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期间按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另,2017年2月22日至2017年11月3日期间以4085014.50元为基数(工程结算款8838970元-5%质保金441948.50元-2017年1月15日已付4012007元-2017年1月25日已付300000元),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月15日期间以1085014.50元为基数(4085014.50元-2017年11月3日已付3000000元),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6月5日以1526963元为基数(1085014.50元+5%质保金441948.50元),2020年6月6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期间以1486963元为基数(1526963元-2020年6月5日付款40000元)。原告多请求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视为对本案事实和证据放弃抗辩权利,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486963元及逾期利息损失(自2017年2月22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按年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工程款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2017年2月22日至同年11月3日以4085014.50元为基数,2017年11月4日至2018年1月15日以1085014.50元为基数,2018年1月16日至2020年6月5日以1526963元为基数,2020年6月6日至工程款付清之日以1486963元为基数),上述款项,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346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6346元,由原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负担1546元,被告浙江南北湖梦都影业有限公司负担14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判决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MACROBUTTONNoMacro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张卫群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张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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