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王先林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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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424执2197号
申请执行人:王先林,男,1974年4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南C区。组织机构:91330424789655249Y。
本院在执行王先林与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海盐县人民法院(2021)浙0424执2197号一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陆广宇
二○二一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陈思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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