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

嘉兴南宇商贸有限公司、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104号 原告:嘉兴南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中创电气商贸园14幢708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MA28BA2759。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浙江海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工业园区南C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789655249Y。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原告嘉兴南宇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市美克斯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同日以(2021)浙0424民诉前调4123号受理,后调解不成,于2022年1月5日正式立案。现因被告方已履行付款义务且原告明确表明不再预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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