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003民初4192号
原告:台州市黄岩招富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个体工商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1003MA29WA5TXH。经营地址:台州市黄岩区院桥镇上岙村***号。
经营者:叶招富,男,1969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代理人:林超,浙江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台州市国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27405407159。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海正大道***号。
法定代表人:杨凡,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被告:夏何方,男,195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
本院于2019年7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台州市黄岩招富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为与被告台州市国兴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夏何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台州市黄岩招富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台州市黄岩招富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3元,减半收取866.5元,由原告台州市黄岩招富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
审 判 员 郏永林
二〇一九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李如杨
代书记员 朱睿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