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与台州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台临商初字第827号
原告: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晓亭。
委托代理人:胡杰。
被告:台州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咸根。
原告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台州建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杭州恒和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屈柔刚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代书记员 卢蔚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