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379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产业开发区辽河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湖南路北柳园路东汽车南站站房。
法定代表人:武**,经理。
本院(2017)鲁1502民初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东恒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