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5民辖终1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城东路94号2号楼1区*层*号。
法定代表人:冯老豹,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辽河路东首路北。
法定代表人:王增余,执行董事。
原审被告:杜远玲,女,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新区。
上诉人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杜远玲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2018)鲁1502民初895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上诉人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河南晟烨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凡利
审 判 员 杨绍辉
审 判 员 宋传宝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邢 娟
书 记 员 郭珠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