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执保1038号

申请保全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住所地聊城市。

负责人:孙敏,行长。

被保全人: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增余,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

法定代表人:徐海勇,执行董事。

被保全人: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颜景印,总经理。

被保全人:广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莘县古云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傅云华,总经理。

被保全人: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文岗,经理。

被保全人:颜景明,男,1976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开发区。

申请保全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分行与被保全人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广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景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作出(2021)鲁1502民初8950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广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景明名下银行存款29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保全人山东诺德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聊城市国恒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山东聊城中钢联金属制造有限公司、广庆集团有限公司、聊城兴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颜景明名下银行存款2955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玉霞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路印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