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财保3号
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刚利,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职务: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万元的房产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以河北邦成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讼保全担保书为其申请提供担保,保全数额×万元。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万元的房产或者同等价值的财产,查封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没有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永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雷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