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503财保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东区,法定代表人:刘刚利,职务: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邢台市桥西区,法定代表人:刘亚军,职务: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日作出(2020)冀0503财保3号民事裁定,已对被申请人采取保全措施。被申请人在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双方已协商解决。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邢台市仁恒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万元的房产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邢台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永枝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雷泽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