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2401民初3883号原告: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边州龙井市工业集中区。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职员。被告: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参花街**。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景园林公司)诉被告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元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原告中景园林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中景园林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9168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书记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