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2401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陈加利,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学敏,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3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2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2401执84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吉林瑞元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崔 虔
执行员 邵 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田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