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24民初215号之四
原告: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龙井市。
法定代表人:陈加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伟,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吉林海兰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延吉市。
法定代表人:张永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庆斌,系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延边百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613元,减半收取42806.50元,由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 照 令
审判员 宋丹
审判员 全智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朴今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