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2401执849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龙井市工业集中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元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延吉市参花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吉2401民初38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2年3月2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元集团有限公司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2022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元集团有限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并向本院递交申请书,申请终结执行并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吉2401执849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元集团有限公司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吉林省中景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李 伟
执行员 崔 虔
执行员 邵 将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