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鑫泰变压器有限公司

石家庄亿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109民初534号
原告:石家庄亿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藁城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内蒙古鑫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乌兰察市。
法定代表人:弓连旺。
原告石家庄亿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内蒙古鑫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石家庄亿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石家庄亿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768元,由原告石家庄亿达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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