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西安信合机电焊接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489号之一
申请人西安信合机电焊接有限责任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482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价值1123883.38元的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后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许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据本院依法查询结果,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8个,冻结时实结控制共计53830.4元,冻结期限为2021年5月7日至2022年5月6日;于2021年5月24日查封被申请人陕西建工金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西安市碑林区XX大街XX号XX幢XX室【不动产权证号:201XXXXXXXX,面积:892.64平方米】房产一套 ,查封期限为2021年5月24日至2024年5月23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2021)陕0104执保489号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4826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