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庭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吉木萨尔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吉木萨尔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2327民初138号
原告:新疆庭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城满城南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举,系新疆正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男,1985年6月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
被告:吉木萨尔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吉木萨尔县北庭综合物流园综合服务区综合大楼4楼。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新疆***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新疆庭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吉木萨尔县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新疆庭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以双方正在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审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新疆庭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庭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新疆庭都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