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204号
原告:***,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理人:林尚东(系原告之父),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理人:林笑玲(系原告之母),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周,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65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30281Q。
负责人:黄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I幢太古广场12层1201房、1202房、1203房、1204房局部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
负责人:黄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8466314C。
法定代表人:沈美丽,执行董事。
被告: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3125975Q。
法定代表人:王跃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燕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婷
书 记 员 林诗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