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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802民初7204号
原告:***,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理人:林尚东(系原告之父),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法定代理人:林笑玲(系原告之母),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周,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福建津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九一南路65号保险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857830281Q。
负责人:黄志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丽丽,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宇杰,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I幢太古广场12层1201房、1202房、1203房、1204房局部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
负责人:黄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恒辉,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8466314C。
法定代表人:沈美丽,执行董事。
被告: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南环西路1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53125975Q。
法定代表人:王跃荣,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市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陈  燕  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婷
书 记 员 林诗雅(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