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闽0802民初348号
原告:***,男,198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委托代理人:曾**,福建乐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天平路58号龙岩商务板块I幢太古广场12层1201房、1202房、1203房、1204房局部区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46375423N。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洁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岩大道383号龙岩国际商贸中心B幢21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78466314C。
被告:***,男,1985年5月6日出生,汉族,务工,住龙岩市新罗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龙岩中心支公司、福建恒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2月22日以与被告庭外达成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谢海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