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

冯有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粤高法民申字第170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有,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茂名市茂港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华景路1号7层A-D、F-0、8层A-C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曾戒。
再审申请人冯有因与被申请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穗中法民一终字第52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冯有申请再审称: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该依法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一审判判决正确、二审改判无理,请求再审本案,撤销二审判决。
本院认为,根据冯有的再审申请,本案争议焦点为广东邮电人才服务公司是否需要支付冯有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本案中,冯有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公司是否符合签订无固定情形劳动合同的条件,主要看冯有在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是否连续工作满十年或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方面,即使按照冯有主张的其于2002年12月1日入职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起算,冯有的工作年限未达到十年。另一方面,冯有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仅在2010年4月1日签订过一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未达到法定的二次。其与中国联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并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冯有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一审法院以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承认冯有原来工作年限为由,认定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与冯有连续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达到二次不当,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由于冯有与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广东邮电人才服务有限公司只需支付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冯有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冯有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