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116民初16110号
原告:上海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石化卫清路******。
法定代表人:陆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v>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上海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金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顾红顺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陆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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