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282民初13068号之一
原告:昆山田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千灯镇石浦陆巷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5810696116。
法定代表人:葛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601545691。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
被告:上海沪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范道村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595630318Y。
负责人:杨国民。
被告:上海沪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虹口区广灵四路****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97381306107,。
法定代表人:**。
原告昆山田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上海沪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上海沪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日立案。原告昆山田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昆山田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昆山田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810元,减半收取2405元,财产保全费1725元,合计4130元,由昆山田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超
书记员周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