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

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1)京73行初19524号
原告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万年二支路121号A1。
法定代表人王春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明哲,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谢蓉,北京翰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辰,国家知识产权局审查员。
第三人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董事长。
原告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21年9月29日作出的商评字[2021]第276198号关于第29394611号“正欧”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1年12月2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元,减半收取五十元,由原告重庆发通交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范米多
审  判  员   马兴芳
审  判  员   张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 官 助 理   杜文婷
书  记  员   丁 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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