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与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7民初5907号
原告:***,男,199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男,2001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明,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上海达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宗正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美、颜云,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汤国荣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李 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