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20民初20618号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沪0120民初20618号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三城路433号20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海湾旅游区莘奉公路4938号409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荣湾兆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新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7日立案,并于2022年10月17日向原告发出缴纳诉讼费用通知,指定原告于2022年10月24日前缴纳诉讼费,但原告在指定期限内未能缴纳诉讼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崔 宁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十一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