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721号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6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