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51民初8721号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64室。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3日立案。审理中,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