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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