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8民初1167号
原告:***,男,196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凤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男,197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新。
原告***与被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处分自身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金 艳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