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

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与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沪0151民初2794号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金山卫镇金环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海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长兴镇潘园公路1800号3号楼4864室(上海泰和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 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泰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同年3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3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50%计算至欠款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承担原告维权律师费。审理中,原告自愿撤回第2项诉讼请求,并变更诉讼请求1为: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标保证金100,000元,以及该款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9日,泰禾集团通过其官方网站发布了以被告为招标单位的《2019-2021年上海区域地库划线、交通标识及地坪漆集采集中采购》招标公告,载明联系人为**。2019年9月16日,原告参加第三人“2019年-2021年度泰禾上海区域地库划线、交通设施、地坪漆集采”项目的投标,并根据第三人招标要求于2019年9月24日向被告支付了投标保证金100,000元。2019年11月18日,第三人出具感谢信告知原告未中标,并通知原告向招标组织人即被告办理投标保证金退款手续。2019年11月27日,原告向被告递交了关于2019年-2021年度泰禾上海区域地库划线、交通设施、地坪漆集采招标项目的退还投标保证金资料,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第三人予以确认并多次表示已经进入退款程序。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还保证金。综上,原告为维护合法权益,提起上述诉请。 原告为证明其诉称的事实,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2019-2021年上海区域地库划线、交通标识及地坪漆集采集中采购、2019-2021年上海区域地库划线、交通标识及地坪漆集采集中采购邀请函、银行转账记录、感谢信、微信聊天记录、律师函、询证函等证据。 被告及第三人均未应诉、答辩。 鉴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对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核,经查明,确认原告所述属实。 另查明,2019年12月,原告员工与被告招标公告上载明的联系人**通过微信沟通投标保证金退还事宜。12月3日,原告员工:“王经理,快递的退投标保证金的资料收到了吗?”12月24日:“王经理,投标保证金退回了吗,有转账截图吗”。**回复:“还没有”。原告员工:“资料收到了吧”。**:“收到了,我们这边在走流程”。之后,原告方某1通过微信、发函等方式向被告方某2。2022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发送《询征函》,表示截至2021年12月31日欠原告10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交纳了投标保证金未中标后,被告应当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被告方某32019年11月18日通知原告办理投标保证金退还手续,然经原告申请后,被告至今未退款,故应当赔偿原告的利息损失。现原告主张的利息计算方式,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第三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投标保证金100,000元; 二、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正欧实业有限公司自2019年12月24日起至实际退还之日止,以100,000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被告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 丹 二〇二三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百四十条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不影响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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