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虞民初字第2627号******
原告***,男,1975年2月出生,汉族。******
被告***(***),男,1984年10月出生,汉族。******
被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后,被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申请,认为本案系侵权行为赔偿之诉,依据《民诉法》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接受原告***劳务的主体是本案被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航空港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并不是被告***,且事发于贵州省册亨县。因此,本案应由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法院或者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法院及贵州省册亨县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该案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本案被告***(***)系河南省虞城县稍岗乡*邢村赵庙村民组人,本院依法受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何伟******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