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7民终509号

上诉人(本诉原告、反诉被告):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永泰县樟城镇南湖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祖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永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丽珠,福建谨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罗溪镇罗岭路**/div>

法定代表人:叶细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兵,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杨天奎,男,1979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咸丰县,现住武夷山市。

上诉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因与上诉人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杨天奎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且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2019)闽078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福建省武夷山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福建新时代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88元、上诉人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0188元均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谢争春

审 判 员 夏 雯

审 判 员 吴彦瑾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庄淑鸿

书 记 员 张 隽

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