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2533号
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罗溪镇罗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897140502。
法定代表人:叶细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兵,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第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院**楼**101内607/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卢静。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因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 判 员 刘贵娇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余建敏
书 记 员 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