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民初2533号之一
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罗溪镇罗岭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7897140502。
法定代表人:叶细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兵,江西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8年6月8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
第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利泽东二路**院**楼**101内607/div>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109334702。
法定代表人:卢静,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楚亮,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男,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中交隧道工程局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2020年12月21日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要求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482元,减半收取2741元,由原告江西中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贵娇
人民陪审员 刘美秀
人民陪审员 吴 丹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余建敏
书 记 员 袁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