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德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

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福建省德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922民初2418号
原告:***,女,1974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爱兰,福建立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仕荣,男,196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
被告:福建省德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福宁北路9号盛辉仕林东湖2幢2梯3106。
法定代表人:彭华,公司负责人。
第三人: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福建省古田县平湖镇平湖街七支路24号。
法定代表人:周山,镇长。
原告***与被告李仕荣、福建省德力水电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古田县平湖镇人民政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陈庆先
人民陪审员  彭凤娥
人民陪审员  姚化春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李余凤
书 记 员  陆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