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1082执303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东易日盛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威海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威海东易日盛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
被告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临朐县盛源钢铝制品厂支付工程款350500元,其中现金形式付款金额为202725元,盛泉公司内部流通购房卡形式付款金额为147775元。
如果未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29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临朐县盛源钢铝制品厂负担894元,被告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135元。
在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3673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