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082执异110号
异议人(申请执行人):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花园路1号。
法定代表人:段立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立盼,山东华夏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威海万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戚家庄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杜海滨,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第三人:杜海滨,男,1976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万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第三人杜海滨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己审查终结。
申请执行人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威海万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杜海滨系该公司唯一股东,申请追加杜海滨为本案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威海万得装饰有限公司、第三人王涛未提出答辩意见,亦未参加听证。
本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万得装饰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鲁108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执行。2022年2月16日,本院作出(2021)鲁1082执3997号执行裁定,裁定:终结荣成市人民法院(2021)鲁108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另查明,威海万得装饰有限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股东为杜海滨,持股比例100%。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威海万得装饰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杜海滨作为股东未提供证据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杜海滨为本案被执行人,对威海万得装饰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荣成市人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审 判 长 邹国强
人民陪审员 韩赤军
人民陪审员 宋永明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陈明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