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082民初3673号
原告:临朐县盛源钢铝制品厂,住所地临朐县江北建材东镇路东侧东4标段。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张店区南定镇五公里路2号。
法定代表人:段立新,总经理。
原告临朐县盛源钢铝制品厂与被告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4年11月4日签订施工合同,后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原告均按合同要求履行全部合同义务,并已交付被告使用,被告尚欠工程款450500元,后原告多次索要上述工程款,被告至今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款450500元。
被告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当由被告住所地即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位于山东省荣成市,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荣成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故被告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淄博颐丰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玲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