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2民初271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周村区人,住淄博市周村区(丝绸学院宿舍)6号楼4单元2层西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周村区人,住淄博市周村区(丝绸学院宿舍)6号楼4单元2层西户。

被告: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周村区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