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22民初2715号
原告:***,男,1975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周村区人,住淄博市周村区(丝绸学院宿舍)6号楼4单元2层西户。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靖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女,1975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周村区人,住淄博市周村区(丝绸学院宿舍)6号楼4单元2层西户。
被告: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周村区正阳路**。
法定代表人:付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三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40.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