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306民初3344号
申请人:***,男,1980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辖区居民,住青岛市市**。
被申请人: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正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6265207330Q。
法定代表人:付涛,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聂莹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价值497870.15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富瑞特置业有限公司在各银行账户内存款497870.15元,如无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贺荣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