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305民初1201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8日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博爱县。
被告:淄博齐鼎石化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33号。
法定代表人:张卫海,执行董事。
被告:***,男,1985年7月10日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沂水县。
本院在审理***与淄博齐鼎石化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5元,诉讼保全费270元,由***负担。
审判员 杨新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路静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