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财保4号
申请人:***,男,1956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男,1972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
被申请人:淄博齐鼎石化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5728622339Y。
法定代表人:张卫海,董事长。
申请人***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鼎石化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申请人***由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淄博齐鼎石化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账号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大鹏
二〇二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李润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