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3民终58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桓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宗涛,桓台少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淄博齐鼎石化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彭文爱,董事长。
原审被告:张猛,男,1986年7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淄博齐鼎石化工程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张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1民初29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17年3月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4450.00元,减半收取2225.0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燕萍
审 判 员 吕桂欣
审 判 员 马士军
二〇一七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梦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