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21民初6141号
原告:***,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
被告:***,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被告: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海博星都(衡阳文化艺术城)9#12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MA4L181E1P。
法定代表人:周顺成。
被告:衡阳市城通管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雨母山镇湘桂村蒸德会所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4005870179279。
法定代表人:周宗宝。
原告***与被告***、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市城通管网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用通知书后,一直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交缓、减、免交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沈金勇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  吴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