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兴街道香江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408民初2305号
原告: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光辉街1号海博星都9#1208室。
法定代表人:周克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康,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政源,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兴街道香江社区居委会,住所地:衡阳市高新区蒸水大道48号香江水岸新城33栋2单元1楼。
法定代表人:许海峰,该居委会主任。
原告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衡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兴街道香江社区居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湖南惠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阳 林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谷江波
书 记 员  何奕欣